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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背景下的商業(yè)銀行信貸法律風險控制及對策

【課程編號】:NX21184

【課程名稱】:

民法典背景下的商業(yè)銀行信貸法律風險控制及對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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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所屬類別】:財務管理培訓

【培訓課時】:可根據(jù)客戶需求協(xié)商安排

【課程關鍵字】:信貸風險培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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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:

法律風險與銀行業(yè)務具有天然的關聯(lián)性,對于商業(yè)銀行而言,法律風險不僅僅表現(xiàn)為訴訟風險,更多的體現(xiàn)于業(yè)務發(fā)展的各個階段。近幾年來,隨著我們國家民事立法的不斷推進,以民法典、九民紀要、公司法解釋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規(guī)則的出臺,對商業(yè)銀行信貸業(yè)務的法律風險控制產(chǎn)生了重大影響 ,尤其是2020年出臺的《民法典》必將引起信貸法律風險控制機制的一次變革。本次培訓通過大量實例講解商業(yè)銀行信貸業(yè)務中出現(xiàn)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,內容涵蓋從準入到保全的授信業(yè)務全流程,涉及民法典、民法總則、九民紀要等法律規(guī)范,旨在提高基層客戶經(jīng)理、風險管理人員、審查審批人員風險控制能力,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,貼近商業(yè)銀行的實際工作。

授課對象:

各級管理人員、內控合規(guī)管理人員、法律事務管理人員、信貸審批人員、資產(chǎn)保全人員、客戶經(jīng)理等

課程提綱:

導言:認識民法典及對信貸業(yè)務的影響

一、民法典背景下商業(yè)銀行信貸法律風險控制的基本思路

(一)信貸制度必須與法律關系匹配

案例:保理業(yè)務的法律關系選擇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66條

(二)信貸操作必須與法律關系匹配

案例:保證人代償?shù)牟僮?/p>

(三)確保合同效力----法律風險控制目標

案例:合規(guī)與合法關系(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分析)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第157、682條,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17條

(四)合法性與合規(guī)性對信貸合同效力的影響

案例:某城商行案借款合同違反人行規(guī)定,終審判決合同有效案

案例:某保險公司股權代持案終審判決合同無效案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153條《九民紀要》第30、31條

(五)信貸法律風險控制能力的提升

案例:外法內化的能力

案例:制度理解力與執(zhí)行力(民法典的混合擔保)

二、民法典實施后重大裁判規(guī)則的變化

(一)有擔保必決議----信貸人員如何審查有權機構決議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第61、65、85條,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7、8條,《九民紀要》第17、18、19條

問題一:有權決議機構與保證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

問題二:對外擔保有權機構決議應當由誰來出

問題三:商業(yè)銀行對保證人有權機構決議的審查義務(表見代表(理)的認定及舉證責任)

問題四:有權機構決議被撤銷后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

問題五: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,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

總結:銀行信貸人員審查有權機構決議的幾項原則

(二)看人不看章----信貸合同簽署中的見證風險及防范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143條、《九民紀要》第41條解讀

1、印章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

2、案例:某銀行信貸客戶在信貸合同中使用多枚公章的效力確定

3、案例:某銀行使用假公章仍需承擔責任

4、見證、面簽中應當注意的問題

(三)防范擔保人承擔責任超過借款人的風險及合同修改建議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3條、《九民紀要》第55條

(四)擔保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風險防范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15、47條、《九民紀要》第58條

(五)擔保責任的范圍特別涉及展期、借新還舊業(yè)務中擔保權利的問題

解讀與應用:民法典第419、692、693、695條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16條,《九民紀要》第57條

1、保證擔任、抵押擔保的責任范圍

2、展期與借新還舊中的風險識別

(案例:保證人未簽字能否展期

(案例:抵押物被查封如何周轉貸款

(案例:名為流貸實為借新還舊新增加保證人脫保

(案例:倒貸過程中銀行幫助企業(yè)拆借、用途不實導致保證人脫保

3、訴訟時效、保證期間、擔保物權存續(xù)期間(民法典692、693條)

(1)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。”特別注意非格式文本保證期間的約定

(2)案例:在擔保債務已經(jīng)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,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(guī)定。

(3)案例:只要是發(fā)生在最高額保證期間內,不超過最高限額的債務的余額,最高額保證人均應承擔保證責任。

三、民法典部分內容變化對信貸業(yè)務的影響(新法與舊法變化對照解讀)

(一)商事主體的變化對信貸業(yè)務的影響

1、自然人主體中的未成年人及已婚人士涉及信貸業(yè)務的風險控制

案例:監(jiān)護人能否以未成年人的財產(chǎn)提供抵押?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第13-22、27、35條

案例:婚前一方買的房,婚后共同還按揭款的,房屋屬于共同還是個人財產(chǎn)?

案例:夫妻一方未經(jīng)另一方同意,以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提供抵押,效力如何?

案例:離婚協(xié)議、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(chǎn)、債務作出處理的,是否影響債權人主張權利?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第1062-1064條

(二)非典型擔保的應用與風險防范

案例:受質物質量影響導致保兌倉業(yè)務形成不良貸款

案例:約定擔保的效力問題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第388條,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63-70條

(三)擔保物權

1、民法典實施后抵質押物準入的機制變化

案例:房地產(chǎn)規(guī)劃用途對抵押權的影響

案例:住宅用地抵押權的喪失

解讀與應用:抵押財產(chǎn)范圍,重大變化:動產(chǎn)抵押物范圍、公益目的非營利法人(民法典395、396、399條)

2、民法典實施后抵質押物的風險控制機制變化

案例:防止利用租賃權干擾抵押物處置

案例:抵押物“帶押轉讓”下的合同修改建議

解讀與應用:抵押權生效,禁止流質,登記生效與例外(民法典401、402、403、404條)、有租賃權的抵押與抵押物轉讓的風險防范(民法典405、406條、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》(征求意見稿)第42條)抵押財產(chǎn)清償順序(民法典414、415、416、418條)

3、民法典實施后“房地一并抵押”的變化,如何防止房地抵押“兩層皮”

解讀與應用:民法典397條、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51條

4、超級抵押權:動產(chǎn)抵押與質押的選擇,超級抵押權的風險防范

案例1:賒銷、分期而來質押物防止質權喪失

案例2:貸款所購動產(chǎn)的風險控制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415、416,

5、預告抵押登記能否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,按揭貸款的風險防范

案例:預告抵押登記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的條件

案例:按揭期間的房屋被查封,銀行如何保護抵押權

解讀與應用《民法典》221條、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52條

6、最高額擔保類債的風險

案例:抵押物被查封導致抵押權喪失

解讀與應用:《民法典》423條

(四)保證擔保

1、重新理解保證擔保及擔保合同修改建議

解讀與應用:保證責任承擔的預設條款與階段性擔保,“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,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”的理解和在信貸業(yè)務中的應用。(民法典681、682條)

2、保證人的范圍調整,審批時如何避雷

解讀與應用:“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”范圍有哪些(民法典87-95、683條)

3、保證合同形式與保證的方式,

解讀與應用:特別注意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?jīng)]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。”(民法典685、686、687條)

4、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中的保證責任,不良資產(chǎn)轉讓銀行通知義務的增加(民法典696、697條)

5、保證責任承擔問題

案例:保證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?

風險問題:問題1:《九民紀要》關于擔保人之間不得追償?shù)闹笇б饬x還有沒有?

問題2:銀行免除部分保證人擔保責任對其他保證人是否也要免責?

問題3:銀行格式合規(guī)文本條款是否要修改?

解讀與應用:民法典699、700條、《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》第13、14條

(五)合同通則

1、合同成立的三種形式,信貸合同效力如何控制(簽字、蓋章、手印;一方履行對方接受;法定書面,一方履行對方接受)

解讀:民法典490、491條

2、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

解讀:民法典496、497、498條

3、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,不良資產(chǎn)處置中可運用代位權的三種形式(怠于行使債權、從權利、訴訟權利),撤銷權的四種形式(放棄其債權、放棄債權擔保、無償轉讓財產(chǎn)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)

解讀與應用:民法典535、536、537、538條

4、債權債務終止與清償,重點是債權清償順序原則

解讀:民法典557-561條

5、合同終止與宣布到期,司法送達起到通知解除的作用,合同終止后的擔保責任承擔

解讀:民法典565、566條

(六)其他

1、什么是保理合同(民法典761條)

2、保理合同的內容和效力(民法典762、763、764、765條)

3、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過權保理(民法典766、767條)

4、應收賬款登記(民法典768條)

孫老師

--銀行不良資產(chǎn)風險管理專家

著作:《商業(yè)銀行法律實務及風險控制》

全日制經(jīng)濟法學碩士

市中院人民陪審員

市仲裁委金融仲裁員

省銀行業(yè)協(xié)會自律維權委員會委員

現(xiàn)任:某股份制銀行資產(chǎn)保全部副總經(jīng)理

曾任:某股份制銀行法律合規(guī)部副總經(jīng)理。

孫亞楠老師曾在某政法學院擔任法學教師,主講擔保法、物權法、公司法、票據(jù)法。擁有10年商業(yè)銀行法律事務工作經(jīng)驗,在銀行法律風險領域有著深厚的功底。

擅長行業(yè)&領域

行業(yè):銀行

領域:不良資產(chǎn)管理、合規(guī)風控

授課風格

教學風格清新自然,實戰(zhàn)經(jīng)驗豐富多彩,知識結構由淺入深,讓學員從宏觀到微觀均受益匪淺。授課內容緊貼商業(yè)銀行一線風險管理工作,以典型案例為主,貼切詳實,深刻幽默,與實際工作聯(lián)系緊密,具有較強的應用性。在培訓過程中,善亍營造良好的溝通氛圍,充分啟發(fā)學員思考,更善亍把理論與學員工作實際結合,大量豐富的運用實際工作案例,能夠充分滿足和針對學員的培訓需求,深受學員喜愛與好評。

主講課程

《商業(yè)銀行不良資產(chǎn)處置與風險化解》

《商業(yè)銀行合規(guī)管理與法律風險控制》

《商業(yè)銀行案件防控及金融犯罪防范》

《商業(yè)銀行營業(yè)場所及柜面操作風險防控》

《商業(yè)銀行信貸法律風險》(重點、難點問題解析)

服務客戶

河北省全行支行長法律事務培訓、云南省銀協(xié)綜合法律培訓、長治金融機構合規(guī)與法律風險控制培訓等各地方銀監(jiān)銀協(xié)培訓工作;陜西省全省農(nóng)商行法律培訓等幾十家商業(yè)銀行內訓工作及各大培訓機構公開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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